一、什么时候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官 (Ahli K3 Umum)?
根据印尼 《1970年第1号安全生产法》第10条 及 劳工部第 02/MEN/1992 号条例,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企业,必须在组织架构中任命至少 1 名具备印尼劳工部正式任职许可(SKP: Surat Keputusan Penunjukan)的企业注册安全官(Ahli K3 Umum):
无论从事何种行业(包括普通制造、组装、仓储、建筑或商贸物流),只要雇佣员工总数达到 100 人,企业即触达法定设立门槛。
用工虽不足 100 人,但存在火灾易燃物、高压爆炸品、有毒危险化学品、电弧高压、重型机械或高空作业(如冶炼厂、化工厂、矿山、高压电网、爆破工程),同样属于强制设立范围。
地方劳动监察局(Pengawas Ketenagakerjaan)在例行巡检或接到举报进厂核查时,第一项必查文件便是安全官的《劳工部委任书》(SKP)及《安全官执业证》(Kartu Kewenangan)。若未配置,监察局将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(Nota Pemeriksaan),逾期未整改企业将被处以行政罚款甚至暂扣生产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