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2×24 小时强制报案:切勿延误或隐瞒不报
根据印尼现行《1998年第3号劳工部令》(Permenaker No. 03/MEN/1998)关于工伤事故申报与调查规范,企业在工作场所发生任何导致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、残疾或死亡的安全事故后,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×24 小时(48小时)内向所在省/市劳动监察局(Disnaker / Pengawas Ketenagakerjaan)书面报送初次事故报告(Formulir Bentuk 3 KK2 A)。
填写并提交官方 Form 3 KK2 A,如实陈述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、受害人身份、初步伤害原因及送医救治医院。此表格是后续启动政府工伤定性与社保赔偿的法定前置凭证。
在医疗终结或事故发生后根据调查进展提交 Form 3 KK2 B,附上内部事故根本原因调查报告(RCA)、整改纠正措施(CAPA)及主治医生证明。
部分企业误以为通过巨额私了赔偿家属即可平息事件。在印尼,一旦重伤或亡人信息通过社交媒体、医院系统或工会泄露,劳动监察局与警方将联合立案。企业若存在“隐瞒未报(Menutup-nutupi)”行为,最高现场中方负责人将直接被追究妨碍执法与过失责任,甚至导致项目现场被拉设警戒线长期强制停工。